當事人:周*容身份證號:13240********1660,住址:定州市開元鎮(zhèn)*油村。根據2025年5月14日上級推送 ,本機關于2025年5月15日對你涉嫌露天焚燒秸稈的行為予以立案調查?,F已查明,你于2025年5月14日7點30分左右在新油村焚燒秸稈,點燃秸稈約7平方米。
本機關執(zhí)法人員宋小靜(執(zhí)法證號:03000197201)劉澤(執(zhí)法證號:03000197194)為該案件承辦人。
2025年5月14日,對你露天焚燒秸稈現場進行了現場勘驗,5月15日制作了詢問筆錄。
你在執(zhí)法機關查處違法過程中積極配合,主動承認違法事實,焚燒面積約7平方米,違法程度較輕,一年內首次違法,未造成社會影響。
本機關認為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《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第五十條的規(guī)定的規(guī)定,屬露天焚燒秸稈行為。
有關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:
1.《現場檢查(勘驗)筆錄》和現場照片,證明露天焚燒秸稈和現場情況。
2.當事人周*容《詢問筆錄》,證明違法露天焚燒秸稈的事實和主體。
現根據《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第五十條和《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》第八十七條和開元鎮(zhèn)人民政府《行政處罰事項自由裁量基準》(2025年)第十一條之規(guī)定,對周*容作出行政處罰,罰款500元(伍佰元)整的決定。
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:限你(單位)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,將罰款繳至中國建設銀行定州支行(地址:定州市中山中路),賬號:13001666108050000235。逾期不繳納罰款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》第七十二條第一項規(guī)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%加處罰款。
你(單位)如不服本處罰決定,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,也可以在6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。
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,也不提起行政訴訟,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,本機關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罰沒許可證編號:05040100
定州市開元鎮(zhèn)人民政府
2025年5月16日